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新法吸纳先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实践经验,本着为民初心、便民原则,作出了必定修改。
一、建立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制度
实践证明,行政复议是为了解决行政争议,和解、调解是不可或缺的手段,有助于当事人减少复议成本、加快纠纷终结。通过调解和平解决行政争议,对保护公民权益、促进行政机关自我纠错也有积极作用。行政争议通过调解和解解决,也可以大大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行政复议法》从法律上确立了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第5条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这一规定明确了可以适用调解的范围,即所有的行政复议案件都可以进行调解。同时,新《行政复议法》也明确了调解应当遵循的原则:合法、自愿原则,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原则,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完善繁简分流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类型化行政纠纷的类型多种多样,既有案情复杂曲折、专业性强、复杂程度高、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也有案情简单、实际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晰、适用法律明确的案件。《行政复议法》第36条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依照本法适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进行审理。随后对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分别规定不同的适用情形与程序规则。普通程序适用于绝大多数行政复议案件,其中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适用听证程序以提升复议决定的准确度与专业性。第53条规定简易程序主要包括当场作出的行政行为、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款额3000元以下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书面审理,同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繁简分流,有利于节约行政成本,高效快捷地化解行政争议。
三、完善行政复议附带审查制度
行政复议附带审查,是指当事人在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可以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提出附带审查申请。《行政复议法》第四章第五节以一整节的篇幅对附带审查程序作出了完整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附带审查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于时限内进行处理或依法转送。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或者依据的制定机关应当配合就相关条款的合法性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材料。
暂无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