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劳动者对生育津贴的发放不太了解甚至存在误解,认为生育津贴是发给公司的,由于公司在产假期间给我发工资了。如果你这么理解就真的太傻太天真了。以下就给大家说一下关于生育津贴规定中几个容易被用人单位偷换概念的点。本文都是以广东省的规定为大家解读,而每个城市的规定略有不同,其他城市的劳动者可以参考当地的《人口与生育条例》以及《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1、 职工可以享受生育津贴的天数到底是98天还是178天?
广东省对于产假的规定分为法定产假和奖励假:法定产假是顺产的,计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奖励假为80天,所以在顺利分娩的情况下,广东省的产假至少是98天+80天=178天。那么职工可以享受生育津贴的天数到底是98天还是178天?答案是98天。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顺产的,计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总结起来就是,员工只可以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即这98天产假期间公司可以不用支付员工工资,由生育津贴支付。但80天奖励假的工资由公司正常支付,不能享受生育津贴。
2、 生育津贴是给公司还是给员工的呢?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再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职工已经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结合第一个问题总结起来就是,员工法定产假98天的工资先由用人单位按员工原工资标准支付,然后公司再去帮员工申请生育津贴,而生育津贴一般先打到单位账户,单位在生育津贴中扣除自己垫付的98天工资后,若有剩余的应将余额支付给员工,若生育津贴的费用不够单位垫付的工资的,由单位补足差额。
可见多出部分的生育津贴是需要支付给员工的,这是员工的一项社会保障福利。但许多用人单位就在这里偷换概念,他们会跟员工说你休的是178天的产假,所以这178天的产假工资都是由生育津贴支付的,所以扣完178天之后没有剩余了,或者说生育津贴不够扣,公司还倒贴了,但是公司也不要你退回了,就当公司给到员工的福利。有些不懂政策的员工还真对公司感恩戴德呢,殊不知自己做了冤大头。
3、 生育津贴是怎么计算的?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即生育津贴的金额是等于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98天。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缴费工资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
所以如果单位给职位缴纳社保的基数为最低基数,即缴纳基数低于员工实际工资的,那么生育津贴就会少,很有可能不够抵扣员工的98天法定产假工资,这样的话单位就需要自己补足。如果单位按员工实际的工资为缴纳基数的话,就会出现生育津贴高于员工98天的产假工资,那么单位在扣除产假工资之后会出现剩余,那么剩余部分单位是需要支付给员工的。但也会有些单位不把剩余部分生育津贴支付给员工,而用来抵扣奖励假期单位本应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如此做法是跟法律规定相违背的,员工可以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举报。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虚报、冒领生育津贴或生育医疗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追回全部虚报、冒领金额,并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处罚。欠付或拒付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支付;对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企业千万不要存在侥幸的心理偷换概念,而员工也要了解关于生育津贴的相关规定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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