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薛文振,欢迎来到会计微课堂。前面我们学习了六种具体行政行为,接下来我们学习行政程序和行政程序法。

行政程序,也就是行政行为程序,是行政决定程序和行政立法程序的总和,通俗地讲,就是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立法程序的总和,缺少了行政司法程序,这是行政诉讼法的内容。
在实践中,行政程序法是规定行政主体实施各种行政行为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以行政复议法为例,相对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在多长时间内行使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如何申请,向谁申请,如何复议,行政机关如何组织行政复议等等,即是行政决定程序。行政立法程序,前面已经讲解过,这里不再举例。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程序法与行政实体法,具有同等重大的法律地位,违反行政程序法规范也会影响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程序法规范与行政实体法规范往往相互交织在同一法律文件或法律条款之中。如增值税暂行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其中既规定了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率等实体规范,也规定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等程序规定。
下面我们讨论行政程序法的四项基本原则。

第一个原则,公开原则。
它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必须将行政行为在事前、事中、事后公开于相对人和有关利害关系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涉及到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公开原则主要体目前行政依据公开、行政程序公开、行政信息公开、行政决定公开等方面,即四公开。
如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就要求有关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依据。实践中,税务行政机关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公开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质就是税务行政公开原则的一种具体表现。
第二个原则,公正原则
它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要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各方,排除各种可能造成不平等或偏见的因素。这也就是所谓的对事不对人,不思考与该案件无关的因素,要做到重责重罚、轻责轻罚、无责不罚。
行政公正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听取各方的意见。如《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实际、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实际、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这是施加到行政主体的法定义务。当然,这其中可能涉及到职业判断,或者行政主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个原则,参与原则
它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有权参与行政过程,并有权对行政行为发表意见,而且有权要求行政主体对所发表的意见予以重点关注和思考。如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就规定了在税务行政行为中符合特定条件下,涉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担保人及其他涉税当事人要求有关的税务行政机关举行听证程序,这也是参与原则的重大体现。
第四个原则,效率原则
行政程序,在空间和时间两维均有明确要求,空间上要遵守必定的方式、步骤和顺序,时间上每一环节和整个过程要有时间限度,也就是时限。
在既不损害行政相对人利益又不违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换言之,在行政行为法律立法精神和原则的情况下,可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和紧急处置程序。
实践中,时效制度、简易程序、紧急处置程序,均是效率原则的重大表现和具体实现。
好,关于行政程序的四项基本制度,我们讨论这么多,下节课,我们学习行政行为程序的基本制度,这个内容比较多,我们分节把它学完。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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