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释义
转自: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第三百三十二条 原判决、裁定认定实际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维持。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原判决、栽定认定实际或者适用法律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情形下,如何适用法律的规定。
【条文理解】
对于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处理方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了维持原判决、裁定;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发回重审三种情形。对于维持原判,司法实践中,下述三种情形是否应该维持原判,是否可以引用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一直是一个难题。这三种情形是:(1)原判决结果正确,但认定实际存在瑕疵;(2)原判决结果正确,但判决理由不恰当;(3)原判决结果正确但认定实际与适用法律均有瑕疵。
前述情形如何处理,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做法,但从此次调研、讨论情况来看,大多数情况下,第二审人民法院是采取纠正一审判决瑕疵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原判的方式。由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较为原则,在没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尽管实践中此种情形已经大量存在,但当事人甚至普通公众往往会认为这是突破法律规定的“变通办法”或者是“土办法”,而产生疑虑。例如,某地法院一份二审判决在网络公开后,因判决中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实际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但处理结果正确,予以维持”的表述,二审系援引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原判,曾引起不同的理解和争议。
反对观点认为该案应当发回重审或者改判。有观点认为,该判决结果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由于如果援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前提必须是原判决、裁定认定实际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不宜作扩张解释。有观点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认定一审判决认定实际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意味着整个法律推理的大小前提都发生变化,即使判决结果在实现具体权利义务过程中类似(而不是一样),也属于改判而不是维持。第二审人民法院如此处理,实际上是为防止改判率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工作考核的负面影响过大,是为了照顾下级法院而放弃程序正义的要求。还有观点认为,不改变处理结果并不等于维持原判。判决作为司法行为,由认定实际、适用法律、裁判结论构成,且不同部分有不同效力。第一审人民法院认定基本实际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第二审人民法院应撤销原判,查清实际后改判或者发回重审。还有观点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得出维持结论,但理由却是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以及原审判决认定实际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是毫无逻辑的“负负得正”。
折中观点认为可以不发回或者改判。有观点认为,思考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相对明确,在认定实际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下直接适用有难度,基于“限制发回重审”的理念,可以从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变更”判决人手,变更一审判决查明实际和所适用的法律,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结果”,并援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支持方认为判决并无错误。有观点认为,二审判决在阐述理由部分,已经纠正了一审判决实际认定不清和适用法律不当之处,维持的是一审的判项主文即实体处理结果,实际认定和法律适用不同,不必然导致实体处理结果不同,殊途同归的情形也是存在的。例如美国法院判决的协同意见,说理不同甚至相反,但是结论是一致的。有观点认为,维持的是判决结果,由于结果并无错误,撤销和变更都不妥当。一个判决中,涉及超级多超级繁杂的实际,如果某个细节认定不当,是否需要撤销、改判?实际上,民事诉讼法中“认定基本实际不清”“认定实际错误”的隐含的原意就是导致或者将导致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实际认定瑕疵,判决处理结果正确的,应当维持。
经过长时间调研和反复讨论,对于前述情形,我们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一审判决瑕疵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维持,理由主要有:
1.在审判实践中,第二审案件的处理结果中维持原判的比例历来是最高的。对于本条规定的特殊情形,从调研情况看,审判实践中,按照纠正瑕疵后依据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维持的做法,比例也是最高的。在前后两份判决的结果都正确的情形下,发回重审后,重新作出的判决结果并无变化,而延长诉讼时间、增加诉讼成本所获取的只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判决瑕疵的纠正,而这种纠正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并不影响·880·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2.从理论上分析,司法裁判与一般的科学推理不同,其中不但包括作为客观规律的逻辑推理方法,还包括了作为人类社会伦理基础的价值判断,这就进一步加大了从不同途径达到同一结果的可能。因此,一个正确的判决理由可以导致正确的结果,但是存在瑕疵的判决理由并不必定导致错误的吉果。②从理论分析,认定实际、适用法律存在瑕疵而判决结果正确并不必然矛盾。
3.尽管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维持原判是维持判决主文还是维持整个判决内容有不同的理解,但我们认为,维持原判应是对整个判决主文即判决结果的维持。判决主文是判决结果,裁判文书所具有的强制力、确定力和约束力,聚焦体目前裁判结果部分。认定实际、适用法律以及阐述理由都属于裁判理由,裁判理由和裁判结果的作用并不一样。对于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维持一审判决的二审案件而言,并不要求二审判决的理由阐述完全与一审一样,二审判决所维持的“原判”,实际是判决结果。此外,一审判决实际认定和适用法律有瑕疵,既不影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正确的判决,也未影响第二审人民法院纠正瑕疵并作出正确判决,说明该部分实际和适用法律的瑕疵仅仅是削弱了判决结果正当性的基础,而不能推翻判决结果的正当性,故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结果正确,对实际和理由阐述部分的瑕疵予以纠正,依据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原判,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4.审判监督程序中,对于判决结果正确,但认定实际、适用法律、阐述理由方面有瑕疵的案件,也使用维持判决。《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实际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原判决、裁定在认定实际、适用法律、阐述理由方面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人民法院应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上述瑕疵后予以维持。”
该条第二种情形与本条规定的情形极为类似,该情形下再审维持判决在纠正瑕疵后,需要同时引用该司法解释和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应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从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实际运行情况看,已有司法解释对维持“原判”的实际含义是维持“原判决结果”这一观点进行了阐述,该观点也得到了广泛的理解和赞同。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本条中的“瑕疵”是指较小的错误、缺陷,但这种错误、缺陷不属于文字性缺陷,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办法予以纠正。同时,存在瑕疵的部分仅仅限于认定实际、适用法律以及阐述理由部分,即裁判三段论中的大、小前提部分。裁判结果有错误的,无论错误的大小,都不能适用本条的规定。
尽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第一审人民法院存在瑕疵的判决、裁定,可以适用民事诉讼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原判,但由于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实际是无需证明的实际,为了避免影响当事人、案外人在其他案件中的权利,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发现的瑕疵和缺陷,必须在二审判决、裁定阐述理由部分予以纠正,不能置之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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