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响警钟!又是一起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新疆发生的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的二审结果。

一审中某甲医院、某乙医院均鉴定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分别赔偿339624元、143186.56元。某甲医院不服判决,再次提起上诉,二审败诉。

敲响警钟!又是一起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1日,患者吴某乙因左小腿肿胀不适10天伴瘙痒不适3天,入住中国人民解放军某某医院(以下简称某甲医院),被诊断为小隐静脉曲张(左)、下肢静脉血栓(左)等,于12月4日行左下肢小隐静脉高位结扎+分段剥脱术,12月10日出院。

2020年12月25日,吴某乙又因间断胸背疼痛18天余加重5天伴发热、咳嗽、咳痰,入住乌苏市某某医院(以下简称某乙医院),被诊断为社区获得性肺炎,非重症,1月3日出院。

2021年1月29日,吴某乙因间断胸闷、气短1月余加重3天,晕厥2次,被送往新疆医科大学某某医院(以下简称某附院)急诊门诊,次日 9:35 患者吴某乙突发心率及血压持续下降,予以持续胸外按压、气管插管辅助呼吸、强心、扩容、调节酸碱平衡及维持内环境等抢救治疗,因抢救无效于 2021 年 1 月 30 日 11:22 宣告死亡。死亡诊断为呼吸心跳骤停、肺栓塞可能大等。

司法鉴定意见:

某甲医院医疗中违规行为:

1.手术时机选择不当;2.手术操作不规范;3.术后病情变化未及时行相关检查。由此认为对左下肢静脉血栓未治,出院后未行相关检查的治疗行为过错。

该院制式告知同意书,下肢深静脉造影检查知情同意书,手术知情同意书,麻醉同意书三份,对手术知情同意书审阅诊疗提议中将左下肢静脉曲张和左下肢静脉血栓需要手术一并告知,但未见详细说明左下肢静脉血栓手术治疗方法和产生不良后果,应对方案,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履行全面告知义务,侵害患方知情和选择权。由此认为某甲医院在诊疗被鉴定人吴某乙行为上存在告知义务和诊疗行为过错。

某乙医院从病程记录反映该院在肺功能检查出现异常未进一步排查缘由,仅以抗炎对症治疗,效果不佳情况下未做致病菌检查+药物实验,仅见痰液检查为正常菌群生长,肺炎衣原体M抗体测试均为阴性,治疗中未查明炎性性质,致使被鉴定人吴某乙错过有效治疗机会,违反诊疗常规已被医学会专家证实,入院检查异常未进一步排查缘由,进一步治疗,此举可为其业务水平问题,由此存在诊疗行为过错。

从告知义务上依据《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综观该院制式告知书仅包括一页住院患者安全告知书和出院告知,未见患者入院病情告知,治疗方案告知,辅助检查和化验检查出现异常均无相关告知,由此违反了条例所要求的告知项目,未履行全面告知义务,侵犯了患方知情权和选择权的过错。

鉴定结论:本病例中某甲医院、某乙医院均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一附属不属于医疗事故。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定某甲医院、某乙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某甲医院承担主要责任,某乙医院承担次要责任,某附院诊疗行为符合常规,不承担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某甲医院赔偿王某甲等人339624元,某乙医院赔偿143186.56元,并驳回了王某甲等人对某附院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某甲医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患者出院后病情变化不在其可控范围内,且死亡缘由不明,家属放弃尸检,医院无过错,一审法院认定实际和适用法律错误。但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实际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鉴定意见显示医院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某甲医院未能提交足以反驳鉴定结论的证据,故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394.36元由某甲医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网友锐评——普外某医师:

这个第一得承认。从公布的案件来看,下肢深静脉血栓(至少是一个亚急性期)患者,不应该去做下肢浅静脉曲张剥脱术,这属于典型的头痛医脚,手术适应症很牵强,可以说在这种情况下再去做小隐静脉曲张剥脱术是违反诊疗操作常规的,术后再来一个绷带加压包扎、限制活动,岂不更加重了下肢深静脉血栓?至于某乙医院,这么一个具有明确手术史以及下肢深静脉血栓的病人,顽固性低氧血症、胸痛、呼吸困难应当要思考到肺栓的可能性,肺动脉CTA应该要安排,仅仅看到肺上可能存在炎症就没有进一步检查了!至于医保控费、DRG等等,无论什么理由,都不应该成为不给病人做必要的检查的理由,毕竟出了事赔的才更多是不是。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丁香园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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