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14 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1、违法发包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由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1、建设工程总承包的规定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3、建设工程共同承包的规定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租客范围承揽工程。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工程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建设工程分包的规定
总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可以全部自行完成,也可以将其中玓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承包单位完成,但依法只能分包部分工程,并且是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如果是施工总承包,其主体结构的施工则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考点15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1、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资质不良行为: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承揽业务不良行为: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承包的。
工程质量不良行为: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测,或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工程安全不良行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不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违法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岀详细说明的;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且在城市市区内的䢖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的;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或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的;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或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的,或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接受转让的,冒用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和颁奖机制:
䢖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6个月的,公吿期限从其决定。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记录,可以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销,应及时变更或删除该不良记录,并在相应诚信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同时应依法妥善处理相关事宜。行政处理决定在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公告部门依法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但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停止执行的除处。原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公告部门应当及时对公告记录予以变更或撤销,并在公告平台上予以声明。
考点16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内容
发包人的义务:不得违法发包;提供必要施工条件;及时检查隐蔽工程;及时验收工程;支付工程价款。
承包人的主要义务: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接受发包人有关检查;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无常修理。
2、建设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
因以下缘由造成工程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工程师未按合同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1周内非承包人缘由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h;不可抗力;准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已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垫资: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前款处理。
优先受偿权: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3、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
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具有违约行为;造成损失后果;违约行为与财产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违约人有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赔偿。
发包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造成的损失;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等造成的损失;因发包人缘由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造成的损失;提供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且怠于答复等造成损失;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造成的损失;要求压缩合同约定工期造成的损失;验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承包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等造成的损失;转包、违法分包造成的损失;偷工减料等造成的损失;与监理单位串通造成的损失;不履行保修义务造成的损失;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的损失。
4、无效合同和有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建设工程无效施工合同的主要情形: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行为人没有伐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明的,视为拒绝追认。
5、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
合同变更的内容必须明确约定。如果当时人对于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则将被推定为未变更。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对方履行约定不明确的变更内容。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消的;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旧于一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6、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
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定金等。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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